当前位置:首页

全球最大水光互补发电项目在青海并网

发布时间:2025-04-05 16:18:58   来源:辽宁丹东振安区    
字号: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为人民政协法治化奠定了理论基础。

其中,有24个较大市是以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加以规定的,有19个较大市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的。二是对同一程序制度,各部门和各地方立法表现出明显的相似性

全球最大水光互补发电项目在青海并网

我们以程序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后,查询到行政法规2件、法规性文件9件、部门规章94件、地方性法规54件、地方政府规章132件、地方部门规范性文件398件、地方规范性文件939件。[24]它们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8月9日印发的《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于2007年9月14日印发的《关于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专门规定听证的也最多,共18件,占总数的33%。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居中对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进行协调的一种制度。另外,还有228件部门规章规定了听证,其中关于行政处罚的有55件,行政许可的有33件,行政立法和规章制定的有19件,行政复议的有5件,其他行政行为的有116件。

二、行政程序虽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直接以行政程序为标题的法律规范,但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以程序为标题的法律规范却不少。除《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执法程序加以规定外,还有153份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执法作了专门规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趋重要,特别是随着人民政协作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地位的确立,人民政协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也不断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

正如有学者指出:就人民政协的工作而言,所谓‘法治,其精神实质就是‘依照一定原则和相应的规则进行治理,就是要求各社会共同体和各社会成员都服从一定的原则和规则,其总体要求也就是我们一再强调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正如不少论者所指出的那样:想到了协商,想不到不协商。从某种意义上说,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基本途径。然而,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政治协商工作来说,到目前为止,除了只在宪法上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外,还没有从基本法、部门法等方面作出过立法,这似乎与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不是很适应的。

[7]罗豪才:《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一个新视角》,载罗豪才等:《软法与协商民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如前所述,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这反过来又不断推进人民政协制度建设的发展。

全球最大水光互补发电项目在青海并网

但同时,人民政协法律定位的不明确,又使得其应有的作用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发挥。从《政协章程》以及中央的两个5号文件关于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规定来看,都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而《政协章程》本身所规范的是政协自身的活动,对于协商、监督的对象不具有约束力。其次,履行职责的力度缺乏明确规定,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效果往往取决于协商对象与被监督单位领导的态度,领导重视了,实效性就体现出来了。试想,没有法律平台的支持,各权力机构和组织怎么必然认可或接受政协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呢?[12]因此,人民政协的法治化首先应当依法保障人民政协的组织活动,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规范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行为以及与相关单位、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行为,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人民政协法治化的内涵建设应着重体现在依法支撑人民政协的组织活动、依法规范人民政协机构的运行、依法保障人民政协展行职能等方面,通过制定相应的基本法律,从制度上、法律上切实提高人民政协展行职能的实效性。在有关不赞成人民政协法治化的观点中,一个最为主要的理由就是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柔性监督,如果法治化,那么这种监督就成为刚性监督,背离了人民政协制度设计的初衷了。协商民主的价值定位,为人民政协法治化拓展了制度空间。进入专题: 人民政协 法治化 。

而关键是如何通过法定的行为规则,规范政治协商的行为。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与合法性。

全球最大水光互补发电项目在青海并网

再次,政治协商程序化,是明确规定政治协商的具体程序,保证各政党和利益群体在政协这个平台上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协商,使政治协商制度得以正常运行。这种协商是一种程序性协商与制度性协商,有着制度化保证,而非一般的听取意见。

尤其是关于政协委员产生、罢免、退出的程序等重要问题,均无明确规定,这也正是近年来社会上对政协工作批评较多的方面。笔者认为,人民政协法治化的内涵建设应着重体现在以下几方面。殷啸虎,单位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7]值得注意的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06年2月8日)在谈到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时,特别强调了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4)人民政协的会议制度,包括会议组织形式。它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地位。

协商民主作为我国民主两种重要形式之一,主要是以政治协商制度为制度载体的,它应当通过恰当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并且有明晰的规则来保证其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显然,政治协商制度时三化建设,关键还是如何实现法治化的问题。

然而,就中国的政治实践而言,由于人民政协制度的法律定位不明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是制约了政协职能的发挥,使得政协的实际作用并没有达到其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其次,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人民政协的三化建设,必须通过法治化的途径才能最终实现。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此问题己经给予了一定的关注。

为此,也有研究者建议,应适时地根据法治的需要与现实的可能,将一些已经成熟的规范上升为法律,使民主监督有法可依,有法可据。这就涉及如何实现政治协商法治化的问题。当然,要实现人民政协的法治化,还面临一些需要解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首先就是人民政协法治化的内涵问题。一上述法律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程序性的,并不会影响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性质,也不会产生所谓刚性监督的问题,但它在程序上对相关国家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样就可以有效保障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从制度上、法律上切实提高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实效性。

[9]因此,政治协商市度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定位,为人民政协法治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奠定了法律基础。因此,人民政协的法治化,也正是这项重要原则的具体体现。

其次,政治协商规范化,是通过一系列明确、具体的规范,来规范相关的政党和组织的行为,包括政治协商组织本身的行为,建立规范化的协商民主的秩序。[12]晨风:《人民政协的定位与制度保证》,载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5年1月26日。

(6)政协委员的产生、罢免以及权利义务等。【摘要】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法治化问题已经是人民政协制度建设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11]范忠信、王亦白:《论人民政协的民意机关化与法制化》,《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5]推进人民政协的法治化,是规范人民政协参政议政行为的必然要求。[2](一)推进人民政协的法治化,是人民政协三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人民政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关键,就是法治化的问题。而作为协商民主主要制度载体的政治协商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应的定位,有关政协的组织、职能以及权限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可以说人民政协的一切活动都是无法可依,这必然会影响协商民主的程序、过程、结果及其效力。

[9]高轩:《论人民政协制度的法治化完善》,《学术研究》2007年第6期。因此,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化和程序化必然要求实现协商民主的法治化,这也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和趋势。

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首先,并不能说由法律规定的监督都是刚性监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但这种监督同样并非是刚性的。

第二,有关人民政协的许多工作规则和程序已经成为国家的宪法惯例,为各级国家机关所遵守。不论是根本政治制度,还是基本政治制度,都有相关的法律予以规范。

图说天下

×
{dede:qrcode/}

每日精选

推荐文章

友情链接